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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开民初字第2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淮安市三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双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三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双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2220号原告淮安市三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解放东路40号。法定代表人潘国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艳梅,该公司员工。被告孙双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三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双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市三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三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安市三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雍海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