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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民初字第3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余姚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汪单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汪单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3315号原告:余姚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莹。委托代理人:王凤娣。被告:汪单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单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余姚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姚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汪单权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98元,减半收取999元,由原告余姚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朱章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