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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桑执(民)字第2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朱建平与向金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建平,向金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桑执(民)字第262-1号申请执行人朱建平,女,1988年11月12日生,土家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田巧英,女,1976年1月27日生,土家族,居民。被执行人向金成,男,1961年7月2日生,土家族,公务员。申请执行人朱建平与被执行人向金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向金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金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朱建平支付执行款17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待算),负担案件受理费1900元、申请执行费2478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桑法民一初字第6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谊审判员 周如雍审判员 钟以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胜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