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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执民字第1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莲执民字第173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诚真防火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丽水市华开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6日作出的(2013)丽莲商初字第015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诚真防火门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63370.94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人民币263370.94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权利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尚未执行标的人民币263370.94元,权利人浙江诚真防火门有限公司能举证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或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丽莲执民字第173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三群审判员  任 军审判员  毛昕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