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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刑终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阿生阿牛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阿生阿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刑终字第116号原公诉机关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阿生阿牛(系自报名),女,现年34岁,彝族,文盲。2015年2月9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阿生阿牛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8月3日作出(2015)昭化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阿生阿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阿生阿牛于2015年9月25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阿生阿牛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阿生阿牛撤回上诉。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15)昭化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师德雄审 判 员  马玉春代理审判员  唐 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蔡 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