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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刑初字第2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王国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朝刑初字第245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国建,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曾因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9月3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4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于2015年7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5)2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国建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国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7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王国建在北京市朝阳区×楼10号其经营的无名小卖部内,以人民币240元的价格向高×出售“美国一号”壮阳药3盒,后被民警抓获。同时从其店内起获“美国一号”、“老色鬼”壮阳药共计5盒。经鉴定,上述壮阳药均含有西地那非有毒有害成分,现均扣押在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国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高×、张×、巩×证言,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出具的检测报告,物证照片,扣押清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国建法制观念淡薄,为牟私利,非法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其行为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触犯了刑律,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国建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国建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国建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本院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在案物品一并处理。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国建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2016年2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行缴纳)。二、扣押在案之“美国一号”六盒、“老色鬼”二盒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 杨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荣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