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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民初字第2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夏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民初字第2499号原告夏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杨伟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何陈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