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民初字第2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夏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民初字第2499号原告夏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杨伟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何陈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