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龙民初字第1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叶六彦、李然诉付娇芹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1267号原告叶六彦,男,汉族,1955年2月15日出生。原告李然,女,汉族,1965年8月16日出生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尚旭辉、李维鹏,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付娇芹,女,汉族,1958年2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六彦、李然诉付娇芹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六彦、李然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六彦、李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六彦、李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叶六彦、李然负担。审判长 李 芳审判员 姚光辉陪审员 李艳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鹏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