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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1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得尔乐食品有限公司、上海惠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1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顾宏祥。被执行人上海得尔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彭迅。被执行人彭迅,男,1991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姚秉峰,男,1971年1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徐学群,女,1969年5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上海惠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林德群。上列当事人之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四(民)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得尔乐食品有限公司、彭迅归还代偿款人民币4,244,077元、支付违约金人民币848,800元,被执行人姚秉峰、徐学群在人民币337.50万元的限额内、被执行人上海惠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人民币300万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执行人共同赔偿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725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潘永华、审判员叶军、章跃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得尔乐食品有限公司暂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彭迅在本市金山区、奉贤区、松江区拥有众多店铺,但被多家法院先后查封,本院对其中坐落于金山区山阳镇蒙山北路XXX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室房地产作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姚秉峰、徐学群名下以第二顺位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坐落于金山区朱泾镇众安街XXX号店铺由本院在另案中进行评估、拍卖。被执行人上海惠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本市浦东新区秋岚路的二十一套店铺(包括以第三顺位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秋岚路XXX号1_2层)均被其他法院先行查封。鉴于本院在本案中对上述房地产无处置权,且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本院(2014)金民四(民)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永华审判员  叶 军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中原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