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3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江西合一机械有限公司与付学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合一机械有限公司,付学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28-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合一机械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小蓝经济开发区迎宾中大道2678号,组织机构代码:69609501-9。法定代表人:刘一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付学强,男,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南小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付学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付学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付学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付学强银行存款、收入31580.18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翠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