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执字第18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曹卫国与菏泽市立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中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牡执字第1890-1号申请执行人:曹卫国,农民。被执行人:菏泽市立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菏泽市中翔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菏民一终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卫国与被执行人菏泽市立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中翔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二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没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菏泽市中翔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菏泽市中翔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元整至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开户名称:菏泽市牡丹区会计管理中心住法院工作站,开户行: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城信用社,账号:91×××52)。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清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