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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民初字第3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郭某甲、郭某乙与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郭某乙,李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3131号原告:郭某甲,女,200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原告:郭某乙,男,200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上列二原告法定代理人:郭某丙,男,住山东省沂南县,系二原告之父。被告:李某某,女,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的原告郭某甲、郭某乙与被告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某甲、郭某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军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