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与邓永辉、邓常丽、刘葵胜、张圣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邓永辉,邓常丽,刘葵胜,张圣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33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负责人黄宏斌,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向阳,男,系该行综合管理部经理。被告邓永辉,男。被告邓常丽,女。系被告邓永辉之妻。被告刘葵胜,男。被告张圣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诉被告邓永辉、邓常丽、刘葵胜、张圣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7元,减半收取123.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罗利桃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戴渝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