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1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罗XX与被执行人杨XX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XX,杨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1333号申请执行人罗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丰顺县X,身份证号码:XXXX。委托代理人王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XX,女,壮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广西钦州市钦北区XXX,身份证号码:XXX。申请执行人罗XX与被执行人杨XX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15)130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杨XX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罗X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XX所有的价值人民币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国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