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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执字第01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刘爽与廖俊明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爽,廖俊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1782号申请执行人:刘爽,男,汉族,住江苏省丰县。被执行人:廖俊明,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刘爽与廖俊明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5003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廖俊明未按法律文书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刘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廖俊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刘爽应受偿7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70000元及利息。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500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全超审 判 员  陈 玉代理审判员  马子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陆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