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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法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马千与景全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千,景全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262号申请人马千,男,回族,67岁,现住山西省大同市。被申请人景全旺,男,汉族,44岁,现住集宁区。本院在执行马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景全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集民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宏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