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镇四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衣守祥与刘淑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衣守祥,刘淑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四民初字第160号原告:衣守祥,男,汉族,现住镇赉县。被告:刘淑杰,女,成年人,现住镇赉县。本院在受理原告衣守祥诉被告刘淑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继承父亲衣俊的位于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五监狱18栋5号的房屋并要求被告赔偿房租损失16248元和仓房损失30000元。经对原告的证据审查及询问,可知原告的继承权取得并没有得到其他继承人的全部同意。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本案中因有部分继承人并未放弃继承权,原告并没有实际取得其父亲衣俊的遗产,也即无权要求被告返还原物,故原告诉被告刘淑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衣守祥起诉。案件受理费478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春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春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