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中民立终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尹桂爱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桂爱,郭光祥,李桂民,李振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中民立终字第1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尹桂爱,农民。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郭光祥,农民。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桂民,农民。以上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振良,农民。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振良,农民。上诉人尹桂爱、郭光祥、李桂民、李振良不服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2015)惠民立字第244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四上诉人请求撤销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2015)惠民立字第244号民事裁定,依法立案审理,并判决被诉单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四人共计289.5万元。理由是:惠民县公安局、大年陈派出所对上诉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殴打、折磨和恐吓,在精神上和身体上也受到严重的摧残和伤害,生活不能自理。并非法扣押了上诉人的私人财物。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尹桂爱、郭光祥、李桂民、李振良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牛立敏审判员 贾善学审判员 高军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振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