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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4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义乌欣荣电镀材料有限公司与周建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欣荣电镀材料有限公司,周建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4685号原告:义乌欣荣电镀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湾荷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蓓蓓,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子云,系原告公司董事。被告:周建设。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了原告义乌欣荣电镀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建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骆巧梅独任审判,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周建设送达相关材料,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骆巧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吴旭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