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8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陈日辉,陈丽君与奇纬光电新材料(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869-2号原告陈日辉,男,汉族,1975年11月11日出生,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陈丽君,女,汉族,1989年12月2日出生,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戴国梁,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奇纬光电新材料(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科教新城健雄路。法定代表人吴永隆。委托代理人顾志强,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璟,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日辉、陈丽君诉被告奇纬光电新材料(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尹宇飞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两原告自认其与被告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确认其真实意思是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日辉、陈丽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425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尹宇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余焕仪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