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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汪民一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彭晓春与秦虎、秦玉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初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晓春,秦虎,秦玉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汪民一初字第275号原告彭晓春,女,汉族,农民,现住汪清县。委托代理人魏昌玲,系吉林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虎,男,汉族,农民,现住汪清县。未到庭被告秦玉顺,男,汉族,农民,现住汪清县夹皮沟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晓春诉被告秦虎、秦玉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晓春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晓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晓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春霞负担。审 判 长  朴明烈代理审判员  许 玲陪 审 员  崔君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金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