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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叶忠孝与陈晓华、宣城市鼎盛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忠孝,陈晓华,宣城市鼎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1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忠孝,汉族,1962年09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居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叶笑茜,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晓华,汉族,1965年12月10日出生,现住西宁市。居民身份证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宣城市鼎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宣湖路西侧稻香新村**幢***室。法定代表人:叶忠孝,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叶忠孝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二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叶忠孝于2015年九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叶忠孝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叶忠孝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43240元,减半收取21620元由叶忠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旭东审判员  黄 斌审判员  刘 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梦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