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吕民一终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巩凤岗与潘翠香、王二喜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翠香,王二喜,巩凤岗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吕民一终字第6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翠香,山西省柳林县柳林镇西街居民。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二喜,山西省柳林县柳林镇中街居民,系上诉人潘翠香之夫。委托代理人白建军,山西国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文亮,山西国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巩凤岗,山西省柳林县中街居民。上诉人潘翠香、王二喜因与被上诉人巩凤岗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5)柳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潘翠香、王二喜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白建军、薛文亮、被上诉人巩凤岗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律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5)柳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上诉人潘翠香、王二喜。审判长 马兴华审判员 潘 文审判员 王晓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利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