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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辖终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江苏耀兴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与南京永成分子筛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耀兴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南京永成分子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辖终字第001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耀兴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空港新区恒达路8号。法定代表人赵庆,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永成分子筛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潭园西路126号。法定代表人王成,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江苏耀兴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不服句容市人民法院(2015)句后民初字第05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同属于永成公司,产品制造地、销售地和被告住所地为同一地点,即永成公司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事实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具体到产品责任纠纷,侵权行为设施地为缺陷产品投放市场的地点,江苏耀兴安全玻璃有限公司诉称的损害结果发生在“环球金融城项目B地块幕墙工程”、“南京生命科技园幕墙工程”、“中城国际广场幕墙工程”、“欣网视讯研发大楼墙工程”中,上述地点均不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句容境内只是江苏耀兴安全玻璃有限公司收到南京永成分子筛有限公司提供的A子筛的地点之一,以及江苏耀兴安全玻璃有限公司组装中空玻璃的地点,并不是缺陷产品投放市场的地点,亦不是造成中空玻璃扭曲变形后果的地点,故江苏耀兴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并不是侵权行为事实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南京永成分子筛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裁定,本案移送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江苏耀兴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南京永成分子筛有限公司每次将货物送至上诉人厂区,则句容市即是合同的履行地,当然也是销售行为的发生地、结果地,也即侵权行为的发生地、结果地,句容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当然具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指定句容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被上诉人南京永成分子筛有限公司辩称:一、本案系买卖合同所产生的质量纠纷,应当适用合同约定由供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二、适用侵权法律关系审理本案,句容市法院所在地均非产品责任侵权法律关系管辖规定的相关地点。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江苏耀兴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并不是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江苏耀兴安全玻璃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剑代理审判员 杜 静代理审判员 甘可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建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