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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水民二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梁德凯与杨英飞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德凯,杨英飞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水民二初字第440号原告:梁德凯。被告:杨英飞,男,198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广海新城小区第2幢2层20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德凯诉被告杨英飞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德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莫 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人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