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水民二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梁德凯与杨英飞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德凯,杨英飞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水民二初字第440号原告:梁德凯。被告:杨英飞,男,198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广海新城小区第2幢2层20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德凯诉被告杨英飞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德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莫 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人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