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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执字第4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陈凤梅与朱明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凤梅,朱明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464-1号申请执行人陈凤梅,居民。被执行人朱明文,教师。申请执行人陈凤梅申请执行朱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的(2013)邳民初字第4814号民事调解书:朱明文偿还陈凤梅借款本金5万元、利息1万元,合计6万元,自2013年10月起每月20日前偿还1500元至还清为止。如有一期未按时履行,陈凤梅有权申请执行全部剩余款项。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朱明文负担。因被执行人朱明文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凤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明文的工资账户被另案冻结,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没有查询到存款;通过房产管理中心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由于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所需时间较长被执行人又无可供执行财产,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的,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46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丁胜利执行员 盖克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