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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1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顾佳华与王建鑫、王家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顾佳华,王建鑫,王家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1434号申请执行人:顾佳华。被执行人:王建鑫。被执行人:王家根。申请执行人顾佳华与被执行人王建鑫、王家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4)甬余丈商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13500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子、车辆,银行账户内有少量存款,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14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刘多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