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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3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张志发与张四洪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发,张四洪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静民初字第3833号原告张志发。被告张四洪。原告张志发与被告张四洪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明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志发、被告张四洪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志发诉称,原、被告系养父子关系,2008年大邀铺村委会分给原告土地补偿款26000元,被被告借用了2100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年过7旬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生活十分困难,被告之行为严重的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土地补偿款21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四洪辩称,土地补偿款的存折写的是原告的名字,有原告和被告及被告的女儿三人的,每人分26000元,一共是78000元,钱是被告取的,之后给了原告5000元,其他的钱用于偿还给原告看病的欠账和日常生活。经审理查明,原告在1992年10月收养被告张四洪。2009年原、被告居住的静海县子牙镇大邀铺村村民委员会分给村民每人26000元的土地补偿款。原告与被告张四洪及被告张四洪女儿三人分得的款项均存于户名为原告的存折内。2010年2月7日,被告张四洪将存折内的78000元全部取出,给付了原告5000元,余款21000元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被告提供的静海县子牙镇大邀铺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和存折复印件予以证实。本院认为,2009年原、被告居住的静海县子牙镇大邀铺村村民委员会分给村民每人26000元的土地补偿款系对每个村民失去土地的一种补偿,应由个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被告占有原告的21000元土地补偿款,侵犯了原告合法的民事权益,依法应予返还,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虽以取出该款用于偿还给原告看病的借款为抗辩理由,但因其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张四洪自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张志发土地补偿款2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明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志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