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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执字第3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于百与吕成、郝国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百,吕成,郝国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绿执字第387-1号申请执行人于百,男,1984年2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被执行人吕成,男,1983年12月8日生,汉族,现羁押于长春市。被执行人郝国光,女,1982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申请执行人于百与被执行人吕成、郝国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吕成、郝国光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绿民一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郝国光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吕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4)绿民一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兴海审 判 员  孙晓博代理审判员  常 弘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房立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