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民一终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修杰与丰茂龙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丰茂龙,李修杰,崔允雷,崔允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终字第9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丰茂龙。委托代理人杜维清,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修杰。委托代理人彭善会,临沂河东民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崔允雷。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崔允峰。上诉人丰茂龙因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不服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3)河民初字第2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3)河民初字第253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周华审判员  邹海波审判员  林传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春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存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