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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2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进城与黄四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2324号原告陈进城,男,1949年7月29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志鹏、蓝丽英(实习),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四平,男,197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原告陈进城与被告黄四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进城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进城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进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进城负担。审判员  陈志强二〇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志泉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