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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执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郭方、蔺艳东等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牡执字第486号申请执行人郭方、蔺艳东、刘洪民、杨松、邓书海、李水、陈春雨、曹爽与被执行人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菏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二○一四年八月四日作出的菏劳人仲案字(2014)第0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方、蔺艳东、刘洪民、杨松、邓书海、李水、陈春雨、曹爽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已经按照生效裁决书的内容自动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菏劳人仲案字(2014)第06号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立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