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4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与王遗兴、陈碧朵、泉州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王遗兴,陈碧朵,泉州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43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住所地:安溪县凤城镇民主路536号金龙现代广场B栋一层15-16号。法定代表人陈炳良,任行长。委托代理人许宝锭,系原告职员。被告王遗兴,男,198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农民。被告陈碧朵,女,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农民。被告泉州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溪县凤城城区二环路。法定代表人林向民,任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与被告王遗兴、陈碧朵、泉州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被告愿意一次性还清逾期款项,余款按原合同履行,原告据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田中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达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