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0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81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字第0081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季四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