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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0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81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字第0081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季四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