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4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德安与黄骅市伟傲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4339号原告:李德安,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韩冰,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骅市伟傲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企业代码:05401653-4。法定代表人:端永红,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安与被告黄骅市伟傲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安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元,由原告李德安承担。(已交纳)审判员王从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王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