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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寿执字第9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杨亭与刘发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寿执字第995-1号申请人:杨亭。被执行人:刘发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寿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4日作出的(2012)寿民初字第34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03月06日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下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杨亭申请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经告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寿光市人民法院(2012)寿民初字第34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树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