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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偃民二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史国辉诉被告王艳娟、邓继伟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偃民二初字第283号原告史国辉,男,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偃师市顾县镇回龙湾村18组。被告王艳娟,女,成年,住偃师市鞋厂家属院5号楼2门洞6楼。被告邓继伟,男,成年,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国辉诉被告王艳娟、邓继伟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国辉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国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国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6元,减半收取968元,由原告史国辉负担。审判长 :张 东旭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晓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