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执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振友与任美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友,任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674号申请执行人张振友。被执行人任美亮。本院作出的(2014)长民初字第9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指定期间内任美亮未履行还款义务。张振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立案受理,现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任美亮履行了还款义务,该款申请人已于2015年9月28日从本院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长民初字第9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保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志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