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民终字第3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雪萍与被上诉人罗斯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雪萍,罗斯莹,邵璐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38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雪萍,女,1952年3月14日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姜茜,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斯莹,男,1981年3月28日生,汉族。原审被告邵璐璐,女,1981年3月20日生,汉族,南京市秦淮区三条巷小学教师。委托代理人姜茜,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雪萍因与被上诉人罗斯莹、原审被告邵璐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4)秦民初字第5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上诉费,且在法院指定期间内仍未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三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雪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汤 雷审 判 员 曹 艳代理审判员 王 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程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