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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4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姜振伍与上海亿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海玲餐饮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4768号原告姜振伍。被告上海亿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艺。被告上海海玲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爱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玉梅,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振伍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振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姜振伍负担。审判员  王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