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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蒸民二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与欧淑华、蒋森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欧淑华,蒋森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蒸民二初字第25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蒸湘北路35号。负责人尹向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彭喜源,男,196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该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生鹏,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淑华,女,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被告蒋森林,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与欧淑华、蒋森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于2015年9月28日以原、被告已协商和解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2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承担。审 判 长 阳 林代理审判员 彭 仁人民陪审员 范召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 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