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熟执字第00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金海鹏、徐芳圆、常熟市宝兔皮具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金海鹏,徐芳圆,常熟市宝兔皮具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执字第007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珠江路176号。负责人熊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韩世聪,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倩茹,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金海鹏。被执行人徐芳圆。被执行人常熟市宝兔皮具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招商北路8号天虹服装城A1201。法定代表人金海鹏,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被执行人金海鹏、徐芳圆、常熟市宝兔皮具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熟商初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金海鹏、徐芳圆归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等计6716.67元(计算至2013年8月18日),并支付自2013年8月19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金海鹏、徐芳圆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律师费29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常熟市宝兔皮具销售有限公司对本案债务在最高限额1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常熟市宝兔皮具销售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金海鹏、徐芳圆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0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9851元,由金海鹏、徐芳圆负担,常熟市宝兔皮具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5月0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有抵押贷款本案中暂不宜处置,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且被执行人负债较多,本院有多件案件在执行。现尚未执行到位计人民币1055567.67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方便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熟商初第10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九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钱俊华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一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