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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宁法民二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曾凡兵与沈世权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凡兵,沈世权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宁法民二初字第144号原告:曾凡兵,男,汉族。被告:沈世权,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凡兵诉被告沈世权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暂时无法找到被告为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凡兵撤回起诉。审判员 邓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施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