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0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谢某某诉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539号申请执行人谢某某,男,196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所大荔县城关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双泉镇。本院在执行谢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大民初字第0021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标的为1.364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某某常年在外打工,且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谢某某表示可以延期执行,并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执字第00539号案件的执行。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即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成审 判 员 王进军代理审判员 马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严江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