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孟浩德与朱碧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440号申请执行人孟浩德,在无锡湖滨饭店工作。被执行人朱碧瑜。申请执行人孟浩德与被执行人朱碧瑜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1、朱碧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孟浩德606018元。2、朱碧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负担的诉讼费用3310元直接给付孟浩德。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若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并申请追加担保人朱鹰东为被执行人。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南民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 明执行员 邱园科执行员 朱珏轶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