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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民一初字第1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右民一初字第1473号原告李某甲。被告麦某。委托代理人蔡茂贤,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田必堂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谭雯心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李某甲、被告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蔡茂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在百色市右江区阳圩公社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取名李某乙。婚后,原、被告并不和睦,经常争吵甚至发生肢体冲突。2005年,原告退休后参加多种老年娱乐活动,认识很多朋友,致使双方交流减少,被告误会原告与异性有不正当关系,争吵不断,矛盾升级,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并无和好、继续生活的可能。现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麦某辩称:1、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原告每晚出去唱粤剧,被告予以理解和支持,但是与异性过于亲密,被告给予适当提醒也是可以理解的,且被告已经原谅原告,根本不存在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2、原、被告双方自结婚后经历了风风雨雨,相互照顾,近几年还多次去香港等地旅游,别人羡慕不已。现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在百色市右江区阳圩公社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取名李某乙。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2011年及2012年双方还结伴去香港等地旅游。自2005年起原告退休后,原告参加多种娱乐活动结交异性朋友,近来引起被告误会,因此发生争吵。2015年7月,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证明原件和被告提供的保证、照片及原、被告庭审陈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提供百色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慢性病待遇申请表和出院记录,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是法院是否支持离婚诉求的判断标准。本案原、被告婚后较长时间内夫妻感情尚可,共同生活多年,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故对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夫妻之间加强思想感情沟通与交流,增加信任,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共同维护已建立的婚姻家庭关系,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以家庭利益为重,正确处理好家庭关系,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相信夫妻双方还是能和好如初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麦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田必堂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谭雯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