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民初字第3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17
案件名称
郭文富与王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文富,王永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3311号原告:郭文富,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西月,沂南县青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中伦,沂南县青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永亮,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文富诉被告王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庭审前,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郭文富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庭审前,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郭文富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文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保全费700元,共计1450元,由原告郭文富负担。审 判 长 徐以聪审 判 员 于 洋人民陪审员 蔡志兴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晓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