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民初字第1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亚圣泰会议服务有限公司与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亚圣泰会议服务有限公司,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1718号原告天津市亚圣泰会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寨上街大丰路94号。法定代表人毕永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振,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柳青,天津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经济开发区北园路。法定代表人杨东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乔光信,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晓光,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亚圣泰会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亚圣泰会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5,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朝铭审 判 员 张建岭人民陪审员 赵淑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晓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