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70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曹东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曹东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0730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宝强,总经理。被告曹东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被告曹东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4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秀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