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01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白建华诉被告刘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建华,刘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01653号原告:白建华。被告:刘奇。原告白建华与被告刘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冬梅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白建华承担。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傅晓欢 来源:百度搜索“”